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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遺族請領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一次撫卹金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3月30日行政院(88)臺人政企字第18015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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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8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93006357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之附件一、二、五;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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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 1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9006058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大陸地區遺族請領公務機構及公立 學校工友一次撫卹金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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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2002323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