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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參加臺北市議會會勘、協調會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89)府秘四字第89039160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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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機字第10430702500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