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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孔廟劇院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民宗字第 10233744800號令訂 頒,並自103年1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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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宗字第1096019740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附表「臺北市孔廟4D劇院場地收費基準表」,並自109年8月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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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12602116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5點、第4點附表(原名稱:臺北市孔廟4D劇院場地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