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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施築地下室留設巷道寬度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10362864 1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3年6月2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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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20 716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12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