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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替代役役男發生事故(件)通報作業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兵三字第092019437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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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替字第101304890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