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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810300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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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1972號令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