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8月13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北府法規字第28728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點;並溯自89年8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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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1月28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法規字第0910035195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條文;並溯自89年 8月1日施行(原名稱:臺北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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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5月27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法規字第0910241186號令修 正發布第9條、第13條條文;並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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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五北府法規字第0950873966號令修 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1條、第13條條文;第7條第1項 有關於助理員及書記規定,溯自 94年8月7日施行;第7條第4項自98年8 月 1日施行;其他修正條文自9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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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2月27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70097426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修正條文第7條第3項及第5項自發布日施 行;第 7條第2項關於營養師、第10條第2項、第10條之1第1項及第11條 條文,溯自9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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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9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70642083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第7條第1項溯自94 年 8月7日施行;第7條第3項及第5項自發布日施行;第7條第2項、第10 條第 2項、第10條之1第1項及第11條溯自9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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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 法規字第10018468911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99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