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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暨中途輟學學生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教特字第 0910175916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8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 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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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秘字第1000616080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