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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替代役警察役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 8月15日臺北縣政府(89)北府教學字第308243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3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 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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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秘字第1001259956號令發布廢 止;並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