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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 5月14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使字第0910223484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 7點;並自91年 5月1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 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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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 6月 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使字第1000539350號令廢止,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