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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15日臺中縣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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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 9月18日臺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70261932號令修正公布第 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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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 規字第10001052643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10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