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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6年12月5日臺南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0267618號令修正 發布第 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公告廢止,並 自99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