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
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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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
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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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並依增修條文第十三
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總統提名之人
員行使同意權。
前項同意權之行使,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
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
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選一次,不適用憲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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