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相關歷史條次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現行條文)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
  為特別之規定。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
  為特別之規定。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81年5月28日
  國民大會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並依增修條文第十三
  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總統提名之人
  員行使同意權。
  前項同意權之行使,由總統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
  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
  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臨時會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四年改選一次,不適用憲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