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
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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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
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
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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