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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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制定依據

1.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現行法規)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
  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
      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
      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