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以上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源之公私場所,應
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理,必要時應進行碳
抵換,並報經環保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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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私場所位於下列區域,該區域之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訂定自主
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理,必要時應進行碳抵換,並
報經環保局核定:
一、商港區域。
二、工業區。
三、科學工業園區。
四、加工出口區。
五、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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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公私場所與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之用電量或排放量管理、減量與
碳抵換辦法及自主管理計畫內容、申報程序與方式、查核、減量目標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環保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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