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檢索

  環保局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以上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源之公私場所,應
  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理,必要時應進行碳
  抵換,並報經環保局核定。

  前條公私場所位於下列區域,該區域之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訂定自主
  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並執行排放量管理,必要時應進行碳抵換,並
  報經環保局核定:
  一、商港區域。
  二、工業區。
  三、科學工業園區。
  四、加工出口區。
  五、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區域。

  前二條公私場所與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之用電量或排放量管理、減量與
  碳抵換辦法及自主管理計畫內容、申報程序與方式、查核、減量目標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環保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