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 依本法規定處理。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以明確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