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
依本法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以明確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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