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
  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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