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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秘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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