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外之文件證明事務,除條約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
  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通稱
  駐外館處)依據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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