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 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 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 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 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