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一方承允,依照本條約所規定之情形及條件,將曾在締約他方領域 內或雙方領域外,犯本條約第二條所規定之罪行而受追訴或判決定罪, 且現在其領域內之人,解交與他方。 前項在締約雙方領域外發生之犯罪,僅限於依照締約雙方法律,均應處 罰者,即得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