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締約一方承允,依照本條約所規定之情形及條件,將曾在締約他方領域
  內或雙方領域外,犯本條約第二條所規定之罪行而受追訴或判決定罪,
  且現在其領域內之人,解交與他方。
  前項在締約雙方領域外發生之犯罪,僅限於依照締約雙方法律,均應處
  罰者,即得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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