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礁層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條款稱「大陸礁層」者謂:
  一、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
      逾二百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
      開發之可能性者;
  二、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