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設立職業訓練中心技術協助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合作事項
  一、中華民國茲提供,並獲南非共和國接受,四千萬美元贈款,以在南
      非共和國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
  二、為本協定之目的,中華民國贈款應以使用於職訓中心之整體規劃、
      場房建築、訓練設備之採購、課程教材、師資訓練、顧問團之派遣
      以及訪問交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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