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事項 一、中華民國茲提供,並獲南非共和國接受,四千萬美元贈款,以在南 非共和國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 二、為本協定之目的,中華民國贈款應以使用於職訓中心之整體規劃、 場房建築、訓練設備之採購、課程教材、師資訓練、顧問團之派遣 以及訪問交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