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教
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
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
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
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教師法原第十四
條第五項條項次變更,爰配合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項次,並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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