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之招商、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
一、各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為精簡法條用字,本準則如同時規範「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事 項時,以「園區」簡稱之;如僅係規範科技產業園區或產業園區個別 事項時,則分別以「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