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為審核外國銀行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
  並核定其經營之業務項目,特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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