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持續充實新知
,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下簡稱實
務守則)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促使公司董事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配合 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
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