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
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在全球化經貿競爭的時代,因科技不斷推陳創新,所衍生之智慧財產
    保護,成為各國推動經濟發展與貿易自由化之重要課題,更視為國家
    整體競爭力之指標。為強化競爭優勢,各國無不致力於研修相關法令
    與政策,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益,並發展知識經濟。為建構符合國際趨
    勢之專業、妥適訴訟制度,迅速解決智慧財產權益紛爭,創造更完善
    之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之保護環境,爰增訂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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