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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