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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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