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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利用所屬各機關興辦之公共 工程與民間建築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泥漿,以維護公共安 全、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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