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人、機關或團體以無償認養
方式,參與臺北市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以
下簡稱人行道)之維護、更新、改善及美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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