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
  生活之機會,特設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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