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及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特依性
  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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