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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開發 建築管理及山坡地景觀,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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