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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之公共給水及發電功能,特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 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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