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之公共給水及發電功能,特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
  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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