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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自用自來水設備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設備之查驗,得參照本標準之規 定。 設置本標準所規定以外之自來水設備,其機能必須相當或優於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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