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
  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了解
  、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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