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 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了解 、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