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特依市區道路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設置桃園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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