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興辦各項公共設施辦理土地徵收作業,拆
遷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查估補償、人口遷移費及自動拆除獎助金,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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