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共同管道及纜線地下化共同管道工程
之需要,特設置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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