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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管理演藝事業,使其發揮社會教育 及宏揚文化之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演藝事業之輔導管理,由本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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