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資源,鼓勵人民
、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認養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市區
道路人行道,無償維護管理或施築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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