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置因意外或人為所引起之災害而產
生大量傷病患,提供緊急救護以減少傷亡,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
第一項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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