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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落實民眾守法觀 念,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害事件,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特依地方制度法 第十九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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