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落實民眾守法觀
念,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害事件,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特依地方制度法
第十九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