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文物展覽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審查各類具有歷史、文化之文物
展覽事項,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