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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依 公共債務法第十條規定設置高雄市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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