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力漁船保險補助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策進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漁業投資,保障漁業安全,並依漁業法
  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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