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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定 內 容│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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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簡化規定適用於│需地機關為省屬各機關、縣市政府、鄉│
│ 需地機關為省屬各機關│、鎮、市公所,且撥用標的為省有土地│
│ 、縣市政府及鄉(鎮、│之撥用案件,行政院已授權本府(由地│
│ 市)公所且撥用標的為│政處主辦)代行核准。此類案件如申撥│
│ 省有土地之案件。 │土地係由地政處管理,則有關先行徵求│
│ │地政處同意之步驟應可省略,俟正式申│
│ │請撥用時,再由地政處併予審核。至於│
│ │撥用地政處或其他機關經管省有土地需│
│ │先徵求主管機關財政廳同意之步驟,亦│
│ │可簡化,代之以地政處主辦核准撥用之│
│ │省府函稿加會財政廳方式辦理。至於其│
│ │他撥用案件,因非授權省府代行核准範│
│ │圍,其徵求同意撥用程序無法併同核准│
│ │撥用之審查程序辦理,故不能納入本作│
│ │業簡化規定之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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