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撥用省有土地徵求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作業簡化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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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定     內      容│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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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簡化規定適用於│需地機關為省屬各機關、縣市政府、鄉│
│    需地機關為省屬各機關│、鎮、市公所,且撥用標的為省有土地│
│    、縣市政府及鄉(鎮、│之撥用案件,行政院已授權本府(由地│
│    市)公所且撥用標的為│政處主辦)代行核准。此類案件如申撥│
│    省有土地之案件。    │土地係由地政處管理,則有關先行徵求│
│                        │地政處同意之步驟應可省略,俟正式申│
│                        │請撥用時,再由地政處併予審核。至於│
│                        │撥用地政處或其他機關經管省有土地需│
│                        │先徵求主管機關財政廳同意之步驟,亦│
│                        │可簡化,代之以地政處主辦核准撥用之│
│                        │省府函稿加會財政廳方式辦理。至於其│
│                        │他撥用案件,因非授權省府代行核准範│
│                        │圍,其徵求同意撥用程序無法併同核准│
│                        │撥用之審查程序辦理,故不能納入本作│
│                        │業簡化規定之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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