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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提高金門縣 社會福利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管理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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