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
  ,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
  ,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
  同意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
  行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
  統彈劾案即為通過。
〔立法理由〕
  國民大會代表為人民命令委任,針對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
  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進行複決,無需再有議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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